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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凤阳县总工会
案例简介:
被告王某因经营河沙生意需要,于2021年6月份至9月份雇佣了原告吴某位其驾驶货车,双方约定,原告吴某的工资为10000元/月。后因被告王某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原告吴某不愿再追随被告王某工作。经双方结算,被告王某仍欠原告吴某16000元工资款未支付。在原告吴某的要求下,被告于2021年10月7日向原告吴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本人王某某欠吴某某6月份——9月份工资开车费30000元整,已付14000元,欠吴某某16000元整。欠条出具后,原告吴某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要上述16000元剩余工资款未果。
具体做法:
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王法官及时与凤阳县总工会联系,委托“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对本案进行诉前调解。县总工会选派调解员审阅案件材料后,认真分析案情,多次电话了解沟通,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反复向双方梳理案情并释法明理。被告王某阐述,由于疫情,大车欠公司的钱,也经营不下去了,车被公司收回,夫妻离婚,还需要抚养两个孩子,现在生活的确很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申请分期支付。原告吴某同意被告王某从十月份开始,每月28日前分款2000元,直到还清为止。被告王某表示同意。最终王某及吴某达成调解协议。
推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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