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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全椒县总工会
案例简介:
2022年5月,全椒某运输公司原职工杨某通过全椒县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平台留言板栏目,给县总工会留言反映原单位拖欠其工资未支付。县总工会收到留言信息后,立刻电话回复杨某了解情况后,县总工会到县人社局、某运输公司调查具体情况,经调查得知:杨某2021年4月20日入职某运输公司从事搅拌车驾驶员工作。2021年6月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杨某明确要求公司不予缴纳社会保险,以社保补贴的方式每月支付1100元给杨某。自2022年2月10日之后,杨某无故旷工,再未上班,2022年4月20日,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杨某要求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2月份工资共6080元,支付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51498元,缴纳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社会保险。双方就工资、社保等主张存在较大出入,存在劳动争议纠纷。5月30日,县总工会经过调查、走访和联合法院调解员依托“法院+工会”诉调室进行调解,帮助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某运输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前支付杨某工资等各项费用1200元,公司负责人遂于当场支付。
具体做法:
县总工会收到杨某在全椒县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平台留言反映的问题后,立刻通过电话详细了解问题情况并记录下来,随后前往县人社局、全椒某运输公司实地调查杨某所言是否属实。经调查发现问题情况与职工杨某所述有所出入,遂依托“法院+工会”诉调室职能邀请法院调解员帮助杨某和某运输公司调解双方劳动纠纷争议问题。杨某诉称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全椒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2月份工资共6080元,支付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51498元,缴纳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社会保险。但经县总工会沟通和调查发现,杨某自2021年4月份到某运输公司上班,双方于2021年6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申请人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100元加出车提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申请人明确要求公司不予缴纳社会保险,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社保补贴的方式每月支付1100元给杨某。同时杨某因个人原因自1月底开始便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与其沟通,杨某均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旷工。根据此情况,县总工会联合法院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向企业指出其未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私自约定以社保补贴方式回避缴纳社保都是不合法的错误做法,同时向杨某解说清楚其因个人原因未履行请假或辞职手续便旷工,也会损伤企业经济效益。经耐心调解后,杨某认为自己所提工资及赔偿等不符合事实情况,某运输公司也愿意支持其1月工资等费用1200元。
推广意义:
县总工会利用好“法院+工会”诉调室职能,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帮助企业和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在帮助企业和职工之间处理矛盾纠纷时,不仅做好职工的“娘家人”,同时也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工会组织的坚强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