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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定远县总工会
案例简介:
原告闫某从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帮助被告人陆某从事劳务工作,劳务工作有3号、4号、5号、7号楼的电力施工,水管铺设,地下室安装水管水泵,并且安装完成,总计工资41400元,剩余工资35000元至今未付,被告人承诺2022年2月20日支付剩余工资,协议已到期,被告人以多次工程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资。申请人闫某因向被告人陆某追索劳动报酬未果,通过法院+工会平台,寻求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其维权。
具体做法:
接到原告人诉求后,县总工会联合县法院迅速启动法律援助程序,指派2名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调查结果:原告和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法》,原告闫某依法享有约定好的劳动报酬,2022年5月11日,定远县总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告诉被告人,须在2022年7月3日前,将剩余劳动报酬支付给原告人,否则根据原告人诉求,将被告人告上法院,后经协调,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欠原告工资35000元,于2022年5月12日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17000元,于2022年7月3日支付剩余工资人民币18000元,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7月3日,被告人已全部支付原告人劳动报酬共35000元。
推广意义:
为了帮助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县总工会联合法院,成立法院+工会维权平台,为更多的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