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介绍
办理单位 南谯区总工会 南谯区司法局
案例简介:
吕某某是南谯区某文具店的一名收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按时支付薪酬。但吕某某工作期间该文具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予缴纳社会保险。当事人通过法网预约平台进行咨询和求助。
具体做法:
南谯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法网预约平台发现吕某某的咨询和求助,了解该事件的详细情况,结合本地同行业工作的标准,认为吕某某的诉求合理,事实清楚。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引导当事人吕某某前往南谯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故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某、董某作为代理律师帮助申请人向南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此案经过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开庭后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申请人对办理十分满意。
推广意义:
通过网络平台,为职工的诉求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南谯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网上答疑的方式,引导职工通过正确的途径进行维权,通过环环相扣、紧密配合的方式,方便了职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